案例介绍: 2006年6月12日,金某在某医院行“腰椎管探查+L4-5、L5-S1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术后第三天,金某感觉到双下肢肌力差、会阴及双踝关节下肢皮肤感觉差,大小便无法自控。手术医生解释说是术后正常反应,过一段时间会好。可是,金某出院一个月,症状还是没有好转,于是金某自行到外院就诊,MRI检查提示:L4、L5术后改变,L4-5、L5-S1椎间盘组织仍见向右后方突出,右侧侧隐窝狭窄,神经根受压。金某回头再找手术医生,于是,手术医生再次在全麻下行椎管探查减压术,术后给予卧床、腰部制动、密切观察下肢感觉、肌力等及药物治疗。第二次手术后,先后请内科、针灸科、神经内科、中医科等会诊治疗,但至出院,金某症状没有明显好转,大小便仍然失禁。对此,该院医生也没有更好办法,只是告诉金某,出院后回家休息。
金某回家后,过了半年,症状还是没有恢复,于是,他开始怀疑给她做手术的医生是否有资质。花了三个月时间,金某才了解到,手术医生的确没有资质。
本案争议要点为:1、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中遗留髓核组织,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第一次术后,被告是否延误了原告的及时治疗?3、原告目前损害后果是自身疾病原因还是被告医疗行为所致?
为此,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鉴定认为:1、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操作常规,椎管探查不彻底,造成椎间盘组织残留,加重病情;2、术后发现问题又未作及时有效处理;3、病人目前左下肢肌力在三级以下,临床判断已不能恢复;还有大小便失禁等其他有关功能障碍。4、医院过失行为与患者目前情况有直接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鉴定结论,法院认为,金某目前左下肢功能障碍及大小便失禁系医疗过失行为引起,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万余元。今后康复费用待发生后另行主张。
一、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虽是常规手术,但操作不慎也可能产生严重并发症;
椎间盘是位于人体脊柱两椎体之间,由软骨板、纤维环、髓核组成的一个密封体,上下的软骨板与纤维环一起将髓核密封起来。纤维环由胶原纤维束的纤维软骨构成,位于髓核的四周。纤维环的纤维束相互斜行交叉重叠,使纤维环成为坚实的组织,能承受较大的弯曲和扭转负荷。纤维环的前部有强大的前纵韧带,后侧的后纵韧带较窄、较薄,因此,髓核容易向后方突出,压迫神经根或脊髓。
青春期后,人体各种组织即出现退行性变,其中椎间盘的变化发生较早,主要变化是髓核脱水,脱水后椎间盘失去其正常的弹性和张力,在此基础上由于较重的外力或多次反复的不明显损伤,造成纤维环软弱或破裂,髓核即向侧方突出,压迫神经根而产生神经根受损伤征象,也可由中央向后突出,压迫马尾神经,造成大小便障碍,如纤维环完全破裂,破碎的髓核组织进入椎管,可造成广泛的马尾神经损害。由于下腰部负重大,活动多,故突出多发生于腰4-5与腰5-骶1间隙。
椎间盘突出总的治疗原则是首先考虑保守治疗,保守治疗无效再考虑手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椎间盘摘除手术,是一种开展时间较长,疗效较为肯定的手术。但即使如此,手术过程中及术后,由于手术操作不当,还是可能出现一些并发症,影响手术效果,增加病人痛苦,有时甚至导致患者因手术并发症死亡。这些并发症主要有:感染;神经损伤:手术中在硬膜外或硬膜内都有可能损伤神经根。如本案中,椎管探查不彻底,遗留髓核组织,造成病人医源性伤害,左下肢肌力三级,大小便失禁;大血管损伤;粘连与瘢痕;脊柱不稳;脏器损伤等。
二、 发生医疗争议后,如何查验医师资质?如果未取得医师资质,单独实施诊疗行为,发生医疗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本案中,手术医生没有医师资质,这在临床上也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那么,如何查验医师资质呢?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一般采用以下几种办法核实被调查医师是否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官方网站上,有专门一栏,公示执业医师注册情况,只要选择地区,输入医师姓名即可进行核实;第二、可以在起诉后,证据交换时要求被告出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第三、可以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核实。
如果发现医疗机构中手术医师没有资质,如何处理呢?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卫生部先后有两个批复,即《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概括来说,就是如果是医疗机构安排无资质人员行医,则处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是医疗机构;如果无资质人员擅自行医,则可能涉嫌非法行医。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