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信美容院的广告花钱接受丰胸服务,历经近一年却没有效果,33岁的赵女士一气之下以欺诈为由将美容院告上法院,要求双倍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美容院的行为构成欺诈,赔偿赵女士9600元。 去年2月,赵女士从报纸上看到了北京xxxxx美容院发布的丰胸广告,广告绿色增脂丰胸的广告。赵女士经过电话咨询便前往该美容院接受丰胸服务,对方又进一步劝说其接受金额为4800元的加强丰胸,共需七次,赵女士又补交了4500余元进行加强丰胸。对方承诺:胸部最低增大3公分以上,可保8年不反弹,反弹免费重新做好,两次之间间隔不超过七天,否则不保证效果。赵女士称其交钱之后便按美容院的要求定期前往,风雨无阻,但在经过近一年、超过50次的丰胸服务之后,其胸部完全没有变化。
赵女士认为,美容院在报纸上发布的广告,既没有美容院的真实名称,也没有对品牌的任何说明,并夸大效果,存在明显的欺骗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同时,美容院使用的产品无任何标识、管理极其混乱、技师缺乏专业水平,故认为美容院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美容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消费金额4800元的两倍,即9600元。
xxxxx美容院辩称,广告中出现的“名媛”是对外宣传使用的,因五家店都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但工商需要五个执照,宣传时统一使用了“名媛”的牌子。同时,产品没有标识,是因为美容院是作美容的,不能卖产品,不可能有标识。工作人员都是有资质的,有证件。同时,赵女士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接受丰胸服务,没有效果是赵女士自己的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院承诺的丰胸效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美容院自称使用含有很多丰胸成分的产品配合按摩的方法实现丰胸,但其使用的产品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识,也无成分说明,无法确认产品的成分及作用原理。美容院据此便承诺达到显著的丰胸效果,是对消费者的误导。
同时,美容院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限制及与双方约定不符之处:不能保证顾客在需要的时间接受服务,人为拖延提供服务的时间或擅自安排其他服务内容,客观上造成了赵女士没有在时间间隔之内接受服务的后果;美容院在丰胸疗程开始之前、之中及之后,没有对赵女士胸围数据进行准确及规范测量,致赵女士在接受丰胸之后的实际效果无法明确。以上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赵女士在不了解被告服务的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接受服务,其行为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美容院应按其收取服务费的双倍金额,赔偿赵女士受到的损失,共计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