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宁完全不能接受,自己一次踢球摔伤,就导致左腿残废,今后再也不能踢球,甚至不能正常行走了。
于是,张宁找到医院,要求承担责任,可是医院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肯承担责任。
张宁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当天应当给自己及时手术,由于被告医院延误治疗,导致自己左腿功能丧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原被告对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结合司法鉴定,法院认为:1、原告外伤后2小时入院急诊,诊断明确,左踝关节骨折脱位,不稳定,被告没有把握好手术时机,延误了急诊手术的机会;2、对原告关节急诊处理有不当之处,没有做复位就做石膏固定,石膏包扎后没有及时发现软组织肿胀的状况,以致水泡、溃烂发生;3、目前左踝关节畸形固定,功能丧失,可以行左踝关节融合术以改善行走功能;4、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目前左踝关节畸形、功能丧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庭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依照80%的责任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律师费、家属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1万余元,原告今后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暂不处理,待实际发生以后另行主张。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延误治疗引起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以下是我在代理案件时的一些体会,与大家交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延误治疗与误诊误治存在重大差别,延误治疗是已经明确诊断,在没有其他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有可能及时救治的患者失去了被救治的机会,并产生人身损害后果;而误诊误治则是由于医务人员没有及时得出正确的诊断,从而导致治疗方案错误,误诊误治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发现病情,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医院的责任就轻得多或完全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