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07年1月11日11时30分,原告赵某到被告某镇医院待产,被告某镇医院医生在为原告赵某检查和接生过程中,使用缩宫素欠妥,按压子宫不当,导致新生儿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即起诉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死亡赔偿金应否支持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相关机构已对该事故确定为医疗事故,对于本案新生儿死亡而言,应按照医疗事故的相关赔偿标准和范围处理为妥。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赔偿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赵某作为产妇到被告某镇医院待产,被告在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新生儿死亡,且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被告对新生儿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死亡赔偿金也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