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09年3月3日晚,晶晶(化名)2岁生日,父母刚送走前来道贺的客人,就发现晶晶神态异常,一摸额头,有点烫,父母想,赶紧安排孩子睡觉,说不定是太疲劳了。可是,半夜大约11点,细心的父母发现晶晶不仅没有退热,反而有抽搐症状,家里人赶紧送晶晶到附近的医院急诊。
到医院后,一量体温:39.5℃,咽红,扁桃体阴性,心肺阴性,并查了血常规,诊断为“高热惊厥”。接诊医生给予退热,5%GS100ml+头孢硫脒0.5克、5%GS100ml+更昔洛韦0.05克,静脉滴注。
凌晨2点左右,输液结束后,晶晶的额头没有那么烫了,接诊医院于是安排晶晶回家,并嘱咐上午再来复诊。回家后,大约凌晨5点左右,晶晶突发抽搐,神志不清,面色发苷,口吐白沫。晶晶家人赶紧又送到医院急诊,测体温38℃,医院立即安排晶晶住院治疗,入院体检:体温37.3℃,血压测不到。神志不清,气急,呼吸60次/分,口唇紫绀,口吐少量粉红色泡沫,四肢肌张力增高,末端冷。入院诊断为:抽搐原因待查?医院给予吸氧、吸痰等治疗,晶晶的症状似乎有所好转,家里人刚想舒口气,可是上午9点左右,晶晶突然口吐大量粉红色泡沫样液体,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肺出血、败血症;抽搐原因待查。
家属悲痛万分,完全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在拿到死亡诊断时,发现医院一直对晶晶的病情没有明确诊断,医院也无法给予合理解释后,全家商议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晶晶死亡原因。
一个月后,尸检报告为:1、中毒性菌痢;2、急性肺淤血。死亡原因:呼吸衰竭。
原告起诉认为:患儿晶晶的病情为中毒性菌痢,病情危重,被告作为三级甲等医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第一次就诊时,在不能明确诊断时,没有要求患儿留院观察,一致患儿在家突发抽搐时,没有抢救设施,延误了患儿的治疗抢救。在第二次再次就诊时,医院对于患儿危重的病情也没有足够的估计,没有安排进一步检查,仅是对症处理,导致患儿病情没有及时发现和治疗,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患儿不幸死亡。
被告辩称: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患儿初诊时仅有发热,虽有惊厥,但无明显消化道症状、也无神经系统与循环系统异常体征,所以,首诊并无不当。患儿二次入院后,由于病情进展过快,来不及检查处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对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患儿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委托司法鉴定,鉴定认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对患儿病情估计不足,未能对患儿进行全面检查以明确诊断,存在医疗过失,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后判令被告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