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先生的妻子在丰台一家医院生孩子时因产后大出血不幸去世,悲伤的邹先生认为医院要负责,一气之下便将自己刚降生的女儿丢弃在了医院3个多月之久。后该医院将他起诉到丰台法院。在法官的协调下,邹先生将女儿接回了家。当时不少媒体报道了此事。但邹先生仍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引起妻子产后大出血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便又将医院起诉到丰台法院,提出了155万余元的赔偿请求。1月17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邹先生诉称:2007年1月8日,我妻子到该医院待产。此前我妻子已经生育了一个健康女婴,我认为此次妻子二次生育应当采取自然生产方式。但医院错误地诊断我妻子怀有巨大胎儿,并以此为由要求我妻子做剖宫产手术。因我和妻子没有医学常识,所以同意在手术书上签字。但医院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出现了失误,手术结束后6个多小时,医生护士也没有观察病人,没有观察到我妻子有大量出血及内出血现象,从而引起产后大出血,最终导致我妻子死亡的结局,故医院应当对我妻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我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55626元。
法庭上,医院辩称,我院对原告之妻的治疗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起诉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2007年1月8日,原告之妻入我院治疗检查,我院妇产科大夫估计胎儿重量有4000克左右,而产妇的身高仅有1.5米左右,而且胎儿较大,我院医生将阴道分娩可能发生的问题向病人及家属进行了告知。产妇要求剖腹产,并要求产后绝育。产妇及其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表明要求做剖腹产。因生下的是女孩,原告又要求不做绝育;产妇死亡的原因是阳水栓塞,在医学上死亡率在80%以上。我院为产妇剖腹产过程中,完全按照剖腹产规定给予观察、记录,并积极采取措施,在抢救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2007年1月16日,经北京市尸检中心对产妇的尸体解剖检验证实,产妇死因系阳水栓塞。我院在该产妇的救治过程中采取的检查及治疗是适当的,抢救病人的态度是积极的。我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在诊疗中为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对产妇的医疗风险已经告知了家属。我院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索赔,被告对认为不合理的地方不予认可。
原告认为,本案经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事故,要求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定来计算,并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产妇死亡原因就是阳水栓塞,阳水栓塞是一种恶性的病发症状,死亡率在80%以上。我们为产妇的诊治是及时的,北京市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应该按照医疗事故来计算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同意支付。
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坚持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