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系嘉陵区西河乡人,2007年5月31日8时因身体不适前往董某所开设的诊所就诊,并在该诊所打针输液。邱某打针输液后返回家中,出现心慌、大汗状态,被送到南充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邱某家属认为邱某之死系被告董某诊所误诊所致,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邱某家属要求该诊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尸检费等共计357821.61元。在向诊所索赔无果后,邱某家属依法向嘉陵法院起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南充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及原告共同委托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邱某的法医尸体检验记录及南充市中心医院委托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邱某死者原因鉴定的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邱某系因输液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这就说明邱某之死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诊所辨称诊所和医生都取得了相应的资格,可以从事相关的医疗活动。邱某在事发当日到诊所求医,医生是按照诊所所具备的条件对邱某进行了常规的检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对病给其开具了处方,对其作了输液前的皮试反应为阴性,才对其进行输液治疗,说明被告对邱某的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并无不当和任何过错,没有对邱某身体造成任何的损害,其不幸逝世完全是因自身疾病所致,与被告的诊治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在向法庭举证时,只提供了死者邱某到其诊所治疗的处方及所用药品的说明,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输液所用药瓶及输液器材、输液记录的情况,同时也未供证据证实自己在给死者邱某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邱某之死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查清事实后,法院认为,邱某在就医时,未讲明自己的病情事实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不能责任。
为了妥善化解纠纷,法官反复向双方释法明理,要其本着互谅互让的角度,有效化解纠纷。经过法官数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万元。一起双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医疗纠纷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