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患者因腰肌劳损到医院进行腰背部局剖治疗致肝破裂,继诊医院急诊留察未予及时处理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是一起涉及两个医院的医疗事件。两个医院的责任如何分担?患者方对上海市某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原因何在?
患者方:余某。女.42岁.汉族.干部。患者于某之妻
患者于某,男,43岁,因腰肌劳损于1997年2月3日16时左右到上海市某一级甲等地段医院(下简称A医院)进行腰背部局封治疗后返家,当晚22时25分因腰腹部剧痛到上海市某二级甲等企业医院(下简称B医院)外科急诊室就诊,予以留院观察。1997年2月4日凌晨3时30分因病情加重拟诊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肝破裂收住入B医院住院治疗。1997年2月4日凌晨6时许,B医院医务人员对患者于某进行剖腹探查术,患者于某于手术中死亡。
经病理解剖证实,患者于某死亡原因为肝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
患者于某家属认为,由于A医院有关医务人员操作失误和B医院有关医务人员玩忽职守,延误诊治,抢救不力,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追究A医院和B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经上海市某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患者家属对此结论不服,申请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复查。
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1)根据患者于某的病史、临床表现、术中所做、疾病及病理解剖证实,系腰背部穿刺后造成肝脏及血管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
(2)A医院在做封闭穿刺时误伤肝脏及血管,造成失血性休克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3)因腰背部局封造成肝脏及血管损伤后B医院有关医务人员对患者于某的病情特殊性认识不足且责任心不强,观察不严密,延误了抢救时间,使病情发生了不可逆性变化,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精神及《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9条规定,经讨论后一致认为:A医院、B医院患者于某死亡事件系因A医院及B医有关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对病情认识不足,并延误诊治所致,一致决定A医院、B医院患者于某医疗事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