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7月22日,原告民和镇民和村委会与被告陶某签订了一份宾馆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该宾馆及附属楼部分宾馆后新建的一栋底层及两栋之间连接空间和宾馆周围空间承包给被告陶某,承包期为八年,自2002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止,承包金额为1.7万元/年。期间被告陶某按合同装修工程。2003年10月18日,民和村委会与被告陶某之妻黄某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内容为“经双方协商,民和村委会应付民和宾馆装修款39.66万元,已付26万元,本年度陶某还欠民和村委会承包款8万元,最后结算民和村委会还欠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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