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是对法律行为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从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反映出的合同效力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合同法的基本目标为指导,在无碍社会基本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合同效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人们发现,强制性规定并不是都与合同效力有关,若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概宣布为无效,不但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反而会侵害弱小者的利益,造成新的不公。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为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违反前者将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后者则只是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但并不否认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