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汪女士于2009年8月底通过桂林市步行街一家十字绣画店联系到被告小宋,汪女士与小宋商订后,小宋答应帮汪女士代绣一幅《报春图》十字绣画,小宋答应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把绣好的《报春图》成品绣画交给汪女士,如检验无问题,汪女士应付给小宋代绣费1700元,小宋在2009年9月18日签了一份代绣证明给汪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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