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本人向相对人声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例如,张某出国前曾对其客户李某讲,其出国期间将委托好友王某打理公司生意。事后,张某因出国仓促并未将委托之事告知王某。张某出国后,李某找到王某欲订购张某公司的一批货物。王某因担心好友失去交易机会,便与李某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回国后,发现合同价格不合理,遂提出王某没有代理权,该合同自始无效。该案张某告知李某委托王某在其出国期间打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属于声明授权行为,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张某事实上未授权,这样三方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⑵ 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活动。如果说前一种情况下,是本人直接对相对人作出已授权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则是由他人(代理行为人)来向相对人表示本人已经授权。这种表示的客观依据就是本人的印章、合同章、单位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目前,有许多单位对此管理不严,本单位人员出差随意携带,临时填写,有的甚至交给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当这些人员签订合同后,如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以未授权为由进行推诿,不承担代理产生的结果。由于这些文件和印鉴在一般情况下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具有专用性,行为人持有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和印鉴,这一事实本身,客观上极易使相对人误认其具有代理权,尽管其中有的无权代理人只是利用本人的名义为自己谋利益,但对本人来说,仍不能完全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
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它们进行经营活动要经过法人授权。如果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未经授权就以法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造成相对人误认为其有授权,并且与之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
⑷ 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例如,某工程公司承揽到一项工程后,便将工程交给某工程队施工,该工程队以该公司第五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因工程队拖欠雇佣民工的工资,导致民工集体起诉工程公司。该公司以工程队与自己无隶属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民工工资。此案工程队以工程公司第五项目部名义施工,足以导致民工误信工程队代表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另外,又有工程公司违法转分包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工程公司应承担支付公司的责任。
⑸ 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这里指的是本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活动。当本人得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通常是由相对人向其催告而得知),应当对他人无权代理行为表明态度。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等于其在事后授予无权代理人代理权,这样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原来的无权代理变成了有权代理,本人应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因本人对他人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并无过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对本人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如果本人明知他人进行无权代理而又不明确表示否认,虽然其对于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过错,但其明知而不否认,不可谓之无过失,由此而造成相对人进一步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应构成表见代理。例如,某工程处曾为某工程局施工,工程竣工后,该工程处利用在为工程局施工中掌握的一些信息和资料,在另一工程中打着该工程局的旗号承揽施工。工程建设单位曾几次来电来函询问该工程局,该局未予答复,不置可否。因工程处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建设单位索赔,工程处不想承担责任,遂解散消失。建设单位于是找到工程局要求赔偿,此案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