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去年10月3日被公司辞退,因为补偿金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2008年10月12日, 陈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过了3个月后,仲裁委一直没有开庭的通知。陈先生每天焦急不安,而且据原来同事说公司已经请了律师,说如果仲裁输了,就起诉到法院,并且要一直打下去。这更让陈先生心急如焚。
当陈先生来到我们中心介绍完案情后,我们当即决定,放弃在仲裁委的努力,直接到法院起诉,因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43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选择直接到法院起诉,这样避免了继续无限期的等待,也击败了公司采取仲裁后起诉法院的拖的战术,免去仲裁程序,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
另外由于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诸多司法解释对劳动仲裁委并没有强制的适用效力,因此在法院审理劳动者可以有更多的机会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作者:张峰律师--劳动仲裁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