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金鸣琪公司施工的AA项目防水及保温工程结算款额为15,602,220.02元,应扣除质保金780,111元,不含ZZ两套顶账房(即1,438,649元),XX公司已付款额为13,613,251.4元,未付款额为1,208,857.62元(即15,602,220.02元-780,111元-13,613,251.4元)。
鉴于,金鸣琪公司应赔偿XX公司的损失与XX公司应付工程款两项相抵,金鸣琪公司还需向XX公司支付赔偿款2,291,142.38元并承担工程修复重作义务,为保证工程质量问题能够根本解决,XX公司和业主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XX公司不应再向金鸣琪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顶房协议中约定的两套房屋也不应再抵付给金鸣琪公司。因此,金鸣琪公司要求XX公司继续将房屋抵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