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此外,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还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一章中,应当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并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一条,以代替“股东会的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而不能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选举产生的办法不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除职工董事以外的其它成员,均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也由其指定。
依《公司法》,章程还应载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亦即“职工董事”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相对于普通意义上的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是个创新,与产权完全无关,设置职工董事的作用是在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要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5、章程应贯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义务的精神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应涵盖一般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并考虑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情况(比如分红问题等)作出相应安排。
6、章程应贯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经营意图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监管机构可在章程中贯彻其对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定位、与其他国企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经营意图。
由于《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只有原则性规定,关于表决规则等给章程的制定预留了较大的空间。(作者:傅明,摘自:《上海国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