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形成三级出资人制度。尽管在这一背景下,国有独资公司的改革目标是成为股份制公司,但这一过程会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一过渡时期,国有独资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以董事会制度为核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在一些重要行业,一些企业仍要较长时期地保留国有独资形态,以解决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力问题。此外,作为国有企业重组后,在国有出资人和国有企业之间担负桥梁作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也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国有独资形态。对上述暂时或长期保持国有独资形态的公司,有必要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可考虑分为四个层次,即(1)出资人机构:三级国资委;(2)董事与董事会及所属的委员会;(3)监事及监事会;(4)以总经理(或CEO)为首的高管层(或执行委员会)。
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和机制是在上述四个层面形成既协调又相互制衡、权责利一致的高效领导体制。一般是指:(1)董事会科学的决策机制;(2)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会对高管层有效的监督机制;(3)董事会对高管层合理的激励机制。
完善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1)出资人(国资委)与董事会之间需要建立完善的信任托管关系;(2)董事会与高管层之间需要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关系;(3)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要建立相互制衡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指导思想是:选择适合我国国情和国有独资公司实际需要的治理模式,使国有独资公司能尽快从旧的国企管理模式中解脱出来。
无论是从国际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来看,还是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角度出发,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在世界上,由于公司法存在两大体系,因而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的董事会制度也就出现了单层制和双层制两大模式。
1、单层制模式,也叫一元制模式,董事会集执行职能与监管职能于一身,其中监督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的。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普遍采用单层董事会制度的模式。
2、双层制模式,也叫二元制模式,这种模式同一元制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是分开的,董事会负责执行职能,监事会负责监督职能。双层制模式有二种变形:垂直式和水平式。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采用双层制模式。但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模式,又普遍体现为垂直式双层制模式,即监事会在上,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主要发挥的是监督董事会的作用;董事会在下,主要由执行董事组成,实际发挥的是执行董事会的作用。而以日本为代表的双层制模式,通常实行的是水平式双层制模式,即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平行的,都对出资人和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主要行使监督执行董事和高管层的作用,而董事会则主要发挥执行的作用。
(二)我国宜采取的模式
就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趋向看,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显然是两种模式交叉的混合模式,具有双重特征。即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采用的是类似于日本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行的水平式双层制模式。而中国证监会在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又突出强调了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下的单层制模式,但同时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要求成立的监事会制度在形式上也依然保留。
就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发展看,目前国资委下具有一个庞大的国有企业外部监事体系。同时,在国有控股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也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就即将建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来说,建立独立董事会制度也已基本上形成共识。
近期,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双轨制并行,并最终过渡到国有独资公司的单层董事会及其健全的委员会模式,可能是合理的选择。
(一)董事分类
笔者不赞成将董事的分类划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因为在现代公司制度下,股东将成为公司的主体,把他们当成外部人,而把被聘任的高管层当成内部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现实中也是不利的。而把董事作专职和兼职的划分,同样是不科学的。因此,针对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并结合国际规范,本文主张对董事作如下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