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的甲、乙两位原始股东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乙将其90%公司股份转给丙股东,股权对价200万元分期两期付清。丙付清第一期10万元后,合同双方到工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丙接手公司后第二期付款义务届期前,经查账发现甲、乙有抽逃出资嫌疑,而且公司处在亏损状态,并没有像甲、乙提供的报告中称的资产超过200万,丙遂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诉讼中,丙单方进行公司财务审计,结论是:公司出资被甲、乙以借款形式转出公司。
[问题]假如甲、乙抽逃了出资,丙能否以此主张抗辩并拒绝履行支付对价的合同义务?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丙可以主张履行抗辩并拒绝履行。理由是:
(1)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合同法没有股权转让合同的专门规定,买卖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最具有相似性,股权转让可以类推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可以出卖物有瑕疵而抗辩。
股权包括财产权内容,甲、乙的股权因甲、乙抽逃出资而使其财产内容受到影响,可以认为该股权具有瑕疵。丙可以据此行使抗辩。
(2)股东是通过经营公司来获取收益的。在特定情况下,公司权益就是股东的权益。股东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而转让股份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受让方未来通过公司获取利益的权利。
在此情形下,若不允许受让股东以“转让股东抽逃出资”来抗辩或反诉,而要求受让股东通过另行起诉的方法来解决具有关联性的问题,有违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的原则,徒增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