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业交易频繁,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各种社会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事必躬亲地处理各项事务已不可能,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项事务,方能克服诸多限制,适应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细密的需要。在知情权案件中,胜诉股东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的限制,例如其不能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财务账簿具有足够的辨别能力,仅由其本人查阅可能并不能达到行使查阅权、知情权的目的。且根据代理理论,代理人是以股东名义进行查阅的,查阅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股东承担,并不违反公司关于查阅权“股东”身份的规定。当然,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在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保密制度中应将股东代理人也纳入到保密义务主体范围中。
1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组织译,法律出版社,第59页。
2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第175页。
3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第207页。
4吴越著:《新〈公司法〉的类型化问题与实践图景》,载于赵旭东主编:《国际视野下公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3页。
5 林振通:《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下载于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33771,于2008年3月30日访问。
6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著:《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组织译,法律出版社,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