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因其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不能照搬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的组织机构。
⑴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必设立董事会。公司法未对一人公司是否必须设立董事会做出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一人公司也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必要。由一人股东兼任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即可,如果再设立董事会外聘其他人员担任董事不但会分散公司的经营权利,还会增加不必要的人事成本。
⑵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事会,并应对监事的认命作出明确的规定。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因其股东是复数,就算其内部没有设立监察机关,其内部监督问题可以通过股东间利害冲突关系所形成的制衡作用进行监督。但是如果一人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由于公司内部缺乏监督机制,若仅靠政府权责机关负完全监督责任,则可能引发的经济问题绝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所以,立法上不能完全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对监事会设立的任意性规定,而应采取强制设立措施。还有一点就是对监事人员的认命方面,必须坚持完全掌控公司的一人股东不担任监察人的原则。
一人公司中,公司的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唯一股东手上,极易发生一人股东肆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或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是利用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侵权责任等现象。所以在建立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同时,完善公司的外部监督制度同样非常重要。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登记部门应设立相关的监督机构专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予以监督,同时应从立法上强行规定一人公司必须引进财务会计制度和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引进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财产与一人股东的个人财产发生混同。完善我国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有种途径:首先,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要求公司的每一笔业务必须登记在册,避免暗箱操作。其次,建立基本储备基金制度,充分发挥银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公司必须将一定款项存到指定银行,如果公司资金在运营过程中减少到某一下限时,授权银行对该款项予以冻结。最后,工商、财政、审计抢救无效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的监督,主要是强化年检制度,严格划清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界限。
根据《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5条这规定,一人公司应选任会计监察人,同时禁止一人公司单个股东业务执行人,现物出资人、公司或者从业务执行人处受领报酬的人等成为会计监察人。会计监察人由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赋予其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就像国家通过考试选拔出会计师,律师的一样选出来的会计监察员的专业性、客观性、独立性要比公司内部产生的监察人员强得多。通过立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聘任至少一名会计监察人,由专门的会计监察人对公司业务及财务进行监督,这样可以把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降低到最低程度。
由于一人公司的规模小,控制权绝对集中,控制股东的权力在公司内部失去了外在的制约,极易为股东利用作为规避法律义务的合法形式。因此只有充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才能使这一流弊得到有效纠正。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只是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只对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时可以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或逃避侵权责任的情形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援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我国公司法都未做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对如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具体情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在美国公司法中公司法人格否定适用的常见理由有:“①制止‘欺诈行为’(fraud);制止‘非法行为’(illigality);③制止‘虚伪陈述’(misrepresentation);及④达到‘公平’(equity)目的”。7 这些对我们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⑵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适当援引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信用度还不高,公司丑恶不断见之报端,财会报表作假更是司空见惯。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全建立,并非某一个体或团体所能完成得了的,而需要全社会全民族的共同努力。还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并非一朝一夕,而是需要人们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成功,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更大限度的发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作用,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在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之后,可以援引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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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9
5 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9.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7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