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特点。从境外投资项目审核方面分析,2004年国家发改委的《办法》相对于1991年的《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以下简称《编制、审批规定》)做了几方面的重大突破。首先是审核环节上更为简洁,放弃了实施已久的两道审批程序,企业无需再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不再考虑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其次,各级审批权限均大幅度放宽,国家主管部门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而新设定的国家主管部门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规模也相应大大增加。此外,2004年《办法》相对于1991年《编制、审批规定》更注重政府的工作效率,政府批复时间由原来的60天缩减为20个工作日,还严格规定了各个环节的回复时间,防止因为某个环节导致批复机构境外投资效率的降低。在境外开办企业问题,相关政策法规上也做出了重大改变。
2.政府对待境外投资的基本态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新体系最大的变化在于政府态度的根本转变。中国政府开始逐渐放松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管制,从制约企业境外投资转为鼓励企业境外投资。态度的转变伴随的是相关法规的变化,中国政府对企业境外投资还制定了实质性的资金支持策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等四类境外投资项目给与资金支持。中国政府的资金支持并不仅限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其它政策性银行也在扮演重要角色。
3. 境外投资的监管环节。原体系政府对境外投资最初的审批非常严格,但是审批过程结束后,政府对境外企业后续经营情况存在着管理不足。新的体系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在审核环节松绑的同时,在境外企业日常管理环节上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加大了后期的监管力度。2002年10月原外经贸部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颁布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从规范性和投资业绩两方面制定了考核境外企业的具体细则。上述两个办法目前正在实施,并不断完善。新政策体系中的这些举措,对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