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公司是中国期货业的“龙头老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亿元。自2003年7月17日起,中期公司向青岛宏达提供了1.8亿元借款,之后,青岛宏达分期偿还了1.2亿元,尚欠本金6000万元。充当借款担保人的则是中期公司的大股东———宏达集团与宏达股份。自2003年10月30日起至2003年12月29日,宏达集团通过债权转让协议与不断借款,累计占用中期公司资金1.04亿元。宏达集团与青岛宏达曾一度合计占用中期公司资金近3亿元,几乎占到中期公司注册资金的一半。
截止2004年6月,三被告尚欠中期公司1.64亿元一直没有归还。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多次通知中期公司:务必在2004年7月底以前解决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否则监管局将作出年检不予通过的意见,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公司可能受到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许可资格的处罚。
中期公司面临生死存亡,在公司小股东苏州新发展、兖矿集团的强烈要求下,中期公司于2004年7月28日在北京主持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上通过了有关股东必须在7月底之前还清占用公司的资金,否则进行司法救济的决议。但是,直至2004年7月底,宏达集团、宏达股份并未执行中期公司股东会决议,中期公司也未启动诉讼程序。在小股东苏州新发展书面通知中期公司董事长,要求其采取诉讼行动未果时,小股东苏州新发展、兖矿集团随起诉三被告,要求其归还所占款项及法定利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东代表诉讼案。“虽然法院的判决未引用公司法,但现行公司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两原告代理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赵继明律师说。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股东维护公司权益的有效方式,被新修订的公司法所采纳,并成为该法一大亮点。但是,公司法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如何用好这一制度仍需要相关的配套规则。
赵继明说,本案中,小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起诉,案件受理费高达83万元,如果不是两原告经济实力雄厚,根本无法打起这场官司。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受理费,诉讼成本太高,一般的小股东根本无力对抗大股东的。
那么,这就有个问题,如果以后的股东代表诉讼都按财产标的收诉讼费,那就意味着起诉的问题越大,所要交的诉讼费就越高,股东为此所冒的风险也就越大。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数以万计的小股东,有多少能付得起高昂的诉讼费去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发起股东代表诉讼?如何制定合理的诉讼费,既让小股东能够维得起权,又不至于产生滥诉,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社科院法学所的刘俊海研究员说,与新公司法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正在制定当中,“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不应按财产案而应参照非财产诉讼案的标准来收取诉讼费”。至于有些人担心可能发生滥诉问题,他认为这根本不成为问题。“按非财产案件收并不是不收,谁会为此交诉讼费、请律师还搭上自己的时间与精力去滥诉?而且输了官司诉讼费最终还要自己掏。现在最要紧的是鼓励小股东去发起股东代表诉讼,而不是害怕或者限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基于上市公司在规模、影响及其具有公众性等特点,还希望律师能少收代理费”。
新公司法实施在即,这个涉案金额最大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不经意间给我们提了一个大问题。
作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会长的田源先生,中国期货市场十大风云人物之一,是中期公司的董事长,同时还兼任宏达集团的副董事长。而宏达集团的董事长刘沧龙同时也是宏达股份的董事长,又是中期公司的董事。有证据显示,青岛宏达与宏达集团从中期公司的借款未经中期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或同意。
青岛宏达的借款本身也与关联关系有关。青岛宏达与宏达集团及宏达股份,皆为宏达系成员,青岛宏达的第一大股东即为宏达集团,青岛宏达的这些借款既然由宏达集团与宏达股份充当担保人,宏达集团与宏达股份就对青岛宏达的6000万元欠款具有连带偿还的责任。
可以说,正是由这些关联关系而引起的大量占款,不仅使中期公司的经营发生困难,甚至导致中期公司的年检乃至其合法的存续都成了问题。
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已成顽症。无论是有借不还,还是赤裸裸地占有,抑或是利用关联交易的方式,刘俊海说“这都是侵占”,多少上市公司因此被拖累!有专家认为,为此需用多种方式遏制。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其一,其二是行政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有关部门曾联合发文要求,占用上市公司款必须在2006年年底之前全部还清,违者将受处罚,这条规定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同时还应防止一边还款一边又占款的事件发生。其三,交易所应充分发挥作用,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制定严密的规则,与有关部门在诚信记录方面信息共享,切断控制股东侵占公司资金等不法行为的后路。
“但是,资本的逐利本性是一样的,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同样存在大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此有许多禁止性规定。股东可以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起诉,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应按侵占公司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刘俊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