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投资者朱某告ST同达赔偿经济损失一案,日前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把此项诉讼与另外三起相同的ST同达虚假信息纠纷合并审理。最新消息称,被告方基本同意与原告方庭外和解,但条件是诉讼标的有一定折扣。如果一切顺利的话,ST同达赔偿案将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诉讼首个结案的上市公司信息欺诈赔偿案。
ST同达赔偿案顺利结案在即,ST同达有望以庭外和解方式结案,足以告诫与违规行为沾边的上市公司,面临民事赔偿已是“逃得了初一,逃不过十五”。证券民事诉讼发展到这样一步,中小投资者只能说有喜有忧。喜的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终于有了可能;忧的是,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中小股东极可能面对“自己告自己”的尴尬,或者无缘无故为大股东及上市公司高管的错误行为“买单”。
为此,法律界人士提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启动后,在保护受损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应关注“利益衡量”,防止出现“一边倒”。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认为,只有在实体法中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才能解决“利益衡量”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究竟能够带来什么?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郭峰日前在沪引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称,受害股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上市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公司股东可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要求违规的股东或董事等作出赔偿。换句话说,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避免中小股东“自己告自己”。对违规公司的无辜股东来说,有了避免代为大股东及高管错误行为“买单”的法律保护途径。据悉,如何应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小股东利益,在我国还没有明确说法。但今年年初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随着承认与保护少数股东合法权益日益受到重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引进。上海证交所提供给记者的研究报告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的是保护了公司的利益。同时,这一诉讼机制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与制约,成为完善公司治理不可缺少的制度保障。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使那些允许大股东随意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监事承担返还公司资产的民事责任;同样,那些因随意担保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部分,也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使得担保决策者承担赔偿责任;还有诸如公司对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损失,也是因为公司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所致,公司财产的损失也应由违法、违规的经营者承担。
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给中小股东挽回的损失看,涉及面还真不小。例如,康赛集团股票案揭露出该公司通过贿赂行为骗取上市资格,给投资者利益带来极大损害。康赛集团上市后,上市公司与大股东虽为母子关系,实际上却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行为。1998年公司配股,大股东缴纳的配股款6800多万元,竟然借自康赛集团收取的公众股配股款。对上述行为,如果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小股东就可代上市公司起诉相关责任人要求赔偿。同样,在三九药业、科龙电器等管理层有违规行为的案例中,中小股东都可以引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自己。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为派生诉讼或代位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日前在上海指出,多数股权控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权利又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管理层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只要法定代表人不愿起诉,上市公司就处于无法起诉控制者的瘫痪状态,这是我国迫切需要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一个现实原因。他说,在中国,多数股东支配管理层,管理层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而损害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通过推行某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改变这种状况的前景并不乐观。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引进,将至少能够给多数股东控制的管理层增加某种外部压力。
据介绍,原告律师通常是代位诉讼真正的发动者。律师一旦发现足以构成代位诉讼的事实,往往会找到有资格充当原告的股东,争取他们的授权,成为诉讼代理人。
方流芳称,我国司法实际上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股东代位诉讼。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确认,控制公司的股东与合同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合同对方违约,而公司不行使诉权,股东得行使本属公司的诉权。2001年,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中正式认可了股东代位诉讼的正当性。该案原告是公司股东,被告是公司董事长。原告声称:被告以公司名义为多数股东提供债务保证,造成公司295万元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公司损失。在该案判决书中,法院将此类诉讼称为股东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