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方式:中小企业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中小企业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发行价格:中小企业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发行期限:中小企业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中小企业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中小企业融资券的期限。
发行规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融资券将实行余额管理,即待偿还中小企业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投资风险:中小企业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中小企业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中小企业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