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条文从三个方面界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主体范围和内容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的一种主要类型。从司法救济的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体现为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明确其客体范围、主体范围和司法救济的内容范围,有助于正确理解不同权利侵害的请求权基础,有助于正确认定赔偿请求权人,也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给受害人以充分的救济。
在以往审判实践中,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实务上常发生用语不准确、概念混乱的情况。例如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在实体法上的称谓,有侵权人、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人、加害人以及受害人、被害人、死亡受害人等诸种表达。这些表达方式虽各有其相应的适用范围,但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这些概念的指向往往与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承担者不一致,容易引起表达的混乱,甚至影响到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的正确性。“修辞立其诚”,贵在名正言顺。本条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从概念上予以规范,目的是为了保持生活实态与法律关系的一致,从而有助于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