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张先生、周先生共同辩称,双方系车辆借用关系,周先生对此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经调查,由于事故车辆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张先生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刘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女士无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事故赔偿责任均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基于车辆借用关系,且车主周先生对于事故不存在过错,故应由车辆使用人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周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管理人,负有按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但周先生未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按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并在明知该车辆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该行为一方面对于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保护和受偿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车辆使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承担产生影响。
据此,法院认定,车主周先生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刘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保险公司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项目的给付义务是一种先行赔付义务,刘女士要求周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当属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司机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9.6万余元,车主周先生承担连带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