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3日晚上7点左右,家住西峡县凤山镇凤山村村民张贵骑两轮摩托车在门前村村通公路向西行驶。当行至隔村庞小雨夫妇的房后时,因庞小雨夫妇在路面上铺满了玉米芯,厚度在10㎝以上。而张贵却不顾一切,加大油门,东一扭西一歪地向前困难行驶。可当驶出玉米芯路段时,张贵因惯性作用,撑不稳车把,连人带车摔倒在路南的菜地里,当即昏迷,而后被过路的人发现,即送凤山镇卫生院包扎治疗,由于伤及头部,并伴有多处软组织损伤,先后在镇卫生院、西峡协和医院、西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6433.10元。事隔多日,张贵的头部仍伴有间歇性头疼头晕,记忆力明显下降,经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颅脑损伤遗留轻度功能异常,构成十级伤残。故张贵要求庞小雨夫妇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产生一切费用26303.06元的70%。法院依法审理后,酌定交通事故赔偿比例为4∶6。
【争议焦点】
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原告张贵于2010年1月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是头部受伤,受伤后到凤山镇卫生院仅做了简单包扎,没有住院治疗,更没有进行全面的检查、诊断,包扎回家后在村医疗室输液三天,后于2010年1月29日到协和医院检查,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系头部伤后后遗症,好转出院后,因仍然头疼,于2010年7月20日再次到西峡县医院住院,诊断为:左侧额、顶、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部硬膜下积液,大脑镰下疝形成,仍系头部伤后后遗症,因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庞小雨也没有提出或举证原告张贵于2010年1月3日后头部第二次受伤,因此,原告在协和医院及县医院的治疗与2010年1月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关联性。
【依法审理】
原告张贵在村村通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与二被告违规晾晒的玉米芯有直接因果关系,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系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且应预料到强行通过有风险仍强行通过,又未戴安全头盔,对所造成的损害,也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4∶6。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鉴定费用,视为其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对原告单方所做的伤残鉴定,法院予以采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系原告张贵在村村通公路上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二被告违规晾晒的玉米芯所引起的,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二被告庞小雨夫妇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而原告张贵作为不懂法的农村人,则不折不扣、轻轻松松地违反了这些规定,虽然事后自己知道错了,收起了玉米芯,但造成的事故后果与其有一定的关系,故赔偿损失那是理所当然的。但原告纯属没事找事,被告占用公路而非全部占用,其明明留有一米宽的通道让其通行,但做为成年人的原告,自认为驾驶本领高,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未戴头盔又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强行通过,这种对自己生命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很是令人痛恨。故法院减轻二被告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酌定赔偿比例为4∶6应在情理之中。 (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