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理中比较难把握的主要是责任分担,具体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的当事人责任认定的公文文书。本案中,经交警队现场勘查分析,认定闭宏负主责,黄生负次责,但黄生的代理人则认为,交警队的认定错误,本案应由闭宏负全责。那么,该观点法院能否采纳?能否更改交警队的责任认定?笔者认为,黄生的代理人虽然有这样的观点,但在法庭上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交警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程序和实体违法,更不能提供证据能推翻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因此,本案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38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肇事大货车,是黄高田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购买的,现在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黄高田承担赔偿责任,名义车主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