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知道闯了大祸,为逃避刑事处罚,他要求路人打电话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随后,陈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很快发现这是一起蓄意制造的交通事故,遂将案件移送荔浦县公安机关侦查。
陈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为逃避罪责百般狡辩,一会讲是农用车刹车失灵,一会说超车时不慎误踩油门,没有注意前方车辆。总之,他咬定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愿意承担事故责任,但绝对没有想撞死大姐夫妇。
然而,勘验的证据表明,事故现场既没有刹车痕迹,也没有从左超车的迹象,完全能够排除交通肇事的可能。经鉴定,肇事农用车的转向、行驶、制动系统完全合格。加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是利用交通工具企图达到杀害其大姐和姐夫的目的。
当天,陈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5月11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陈某。今年4月,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犯故意杀人罪。
中院开庭审理时,陈某仍辩称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他并非故意杀人,顶多是犯交通肇事罪,而且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获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大姐、大姐夫向来有矛盾,在案发前曾扬言要撞死大姐,案发时看到大姐骑助力车搭载大姐夫在公路上行驶,他尾随并开车直接撞击,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陈某故意开车撞击他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陈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