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认为,三少年向汽车扔掷石块只为“取乐”,可排除三人共同犯罪的故意。由于击中邢丹的石块为林某掷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程远律师认为,另两名嫌疑人虽然没有构成严重后果,但他们往高速路车辆扔石块的行为,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这种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客观上实施了这种行为,但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斌律师说,这二人均已满16周岁,对自己构成犯罪的行为须承担刑事责任,他们投石砸车的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们投石的目标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的车辆,可能导致车辆损坏和乘车人受伤,还可能引起连环交通事故,会给不特定的他人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带来巨大威胁。其所称“取乐”,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持完全放任的态度。这些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罪,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并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应以此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蔡某成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具体到对致邢丹死亡的责任认定上,因二人的行为并未对邢丹造成危害,故不应对邢丹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郭斌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能够确定具体致害人为林某一人的情况下,林某应对邢丹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但由于林某只有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因此,林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张程远律师具体提到,死亡赔偿金除了邢丹的女儿18岁之前的抚养费、邢丹父母的赡养费等之外,邢丹的近亲属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在不能确定具体砸车之人的情况下,3名嫌疑人就都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而15岁和16岁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以及19岁嫌疑人的家长,都应承担垫付义务。”
由于高速路护栏被扒开难以即时发现并修复,故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存在过错有一定难度。“但仍可从违约角度去维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收取了车主的费用,就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善良管理人的合同义务,二者属于‘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关系’。维护护栏完整、防止行人攀爬是路方所应提供的安全通行条件,是双方合同内容的题中之义。在依据侵权难以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邢丹家属可依据合同关系,追究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违约责任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邢丹女儿、父母的精神损害,仍只能通过追究林某的责任来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