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咨询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行为。
建议刘先生与银行及购车方协商,将购车方转为贷款人及车辆所有权人,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若银行不同意,则与购车人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取回车辆,并解决车辆由购车人实际使用期间双方的损失问题。银行贷款由刘先生自行偿还。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践中,该种情况以及车辆转让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比较普遍,建议大家要避免这样的行为,这往往为自己替他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交通违章责任埋下了伏笔。
张先生:我是一公司的隐名股东,是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我现想将该股权变更在自己名下,是否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需要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方可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女士:我驾驶摩托车与一行人发生碰撞,致该行人脚背皮肤受损,已赔偿了相关费用。现该行人提出由于治疗期间服药多,导致胃溃疡,要求我支付治疗胃溃疡的费用。我是否应支付?
不应支付。首先,未经鉴定,无法核实胃溃疡症状与治疗脚伤所服药物之间的关联性;其次,即使有关联性,但该损失属间接损失。我国虽然对此类情况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间接损失不赔偿的处理原则。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