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在2009年6、7月间,单某与同伙采用相似手法,在本市荣乐中路一小区门口、南丹路天钥桥路口、田林路桂林路口制造“碰瓷”事故,获得修理费共计1.1万余元。2010年12月10日,被告人单某在安徽合肥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单某的辩护人对提出异议,认为单某是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而不是希望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足以造成不特定对象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能的,即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单某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在人流量较大的主干道、居民区外路口等公共交通道路上,驾车突然加速撞击违章驾驶的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其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单某的犯罪目的是为骗取他人钱财,而实施的手段行为又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牵连犯的规定。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量刑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