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李XX拒绝了胡XX分割上述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除了宏鸣火锅店复华店、宣化店的负责人均己更名为其母亲金顺涛外,他拿出丽顺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称该处房产为其父亲李圭学所有;称马端小区、世纪广场的世纪名店商品房均为其母金顺涛所有。宏鸣实业有限公司也成了金顺涛委托他经营;房产也是金顺涛出资购买的。此外,李XX的3台车均已转让给案外人于某,用于抵偿欠款。总而言之,李XX没有一分钱分给胡XX,反而有几百万元的债务要求胡XX背负。
法院据此作出以下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01年11月起,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200元;三、原告可于每周日10时至14时探望婚生女;四、个人衣物归各自,个人婚前财产归各自;五、坐落于哈市南岗区复华小区C5栋8单元2层3号公房住房一处由原告承租居住;六、双方户口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开。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李XX没有提出异议,原告胡XX对抚养权及财产劈分提出异议,于2001年11月14日,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益没有认定”为由,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种种原因,我没有访谈到本案的主审法官。
但在查阅有关资料时,发现了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的意见,说出了对胡XX请求劈分财产法院未予支持的依据理由:本田轿车是李XX与胡XX结婚前个人购买的,有车籍档案为凭,该车为李XX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该车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劈分。其余要求劈分的车辆、房屋,及哈尔滨市宏鸣火锅店(两处)及哈尔滨宏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汇编》中,有关第三人问题中明确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凡涉及与案外人有房屋产权,或者财产等争执问题的不能列第三人合并审理,对此,一般可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其它诉讼案件,也可以先处理离婚案件,对其它问题另案处理。”法院对胡XX要求劈分共同财产的请求,因都有案外人主张权利,法院裁决另案诉讼解决完全符合法律依据。
法官认为,法院对这一离婚案的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该判决并没有剥夺胡XX任何权利,更不是所谓的“净身出户”,胡XX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另案诉讼劈分财产。在劈分财产案件中可以让所涉及的有关人员参加诉讼。法院会对各方利益充分考虑,依法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