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是分析委托儿子代理离婚诉讼案件是否合理,原告之子朱XX不能代其母范XX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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