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间侵权行为如何救济,是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民事救济制度的关键。多数学者认为,对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由于缺乏可强制执行性,即使规定也只能是一种形式,缺乏约束力。笔者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具有严肃性,有些判决虽然本身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无法强制其履行判决、裁定本身的内容(如生育权),但当事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具有强力的法律保障,对当事人具有足够的威慑性,足以促使其履行法院的判决。我国民法通则第四节专章规定了十种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笔者认为其中的以下几种方式可适用于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
(一)停止侵害。民法上的停止损害,是指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或请求人民法院制止其实施侵害;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的措施。在夫妻侵权中,停止侵害,作为一种民事救济措施,可以广泛救应用于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无论夫妻一方式是侵犯配偶权行为、侵犯财产权行为、还是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人格权、健康权等行为,法院均可做出判决,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
(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民法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人民法院要求加害人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以公开形式承认侵害过错,澄清事实,进行辟谣,消除所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以恢复未经损害时,社会对其品行、才能或信用的良好评价的责任措施。当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权时,可适用此项救济措施。
(三)赔礼道歉。在民法上,赔礼道歉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情节轻微者,权利人可请求侵权行为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保护其人格尊严的责任形式。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对轻微的人格侵权救济措施,在夫妻侵权行为救济中,一般不单独使用,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仅仅需要赔礼道歉,就能够解决的夫妻侵权行为,公力就没有必要予以介入,但赔礼道歉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合并使用。
(四)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训诫原本是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是指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责令具结悔过,是指要求当事人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予以改正。在夫妻侵权行为中,法院可一适用此项措施对夫妻间侵权的一方进行教育,不服从教育的,可以以其藐视法庭,予以处罚。因此该项措施比单位、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对夫妻间侵权行为人的教育更有效。
(五)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之一,当然也适用于夫妻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赔偿损失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也包括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损失,以夫妻以方独立的财产予以赔偿。当夫妻一方独立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时,应受害一方的请求,可以强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止,重新确定夫妻财产份额。
(六)限制侵害一方的财产处分权。夫妻间的财产侵权往往不是侵犯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因为目前多数家庭实行的仍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按照民法原理,对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处分权。但实践中,夫妻一方常凭借经济上的优势(如一方具有比另一方高得多的收入),而独占夫妻财产的处分权(如自己挣钱自己储蓄自己支配)。而处于弱势的一方,则难以实现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此时。就应对夫妻间侵权一方的财产处分权进行限制,改变夫妻财产的直接占有(如对夫妻的共同收入实行平均占有)。
当然对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手段和方式,可能还有很多,以上只是笔者的一些肤浅的想法,仅供参考。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师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