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过程中最易引发纠纷的环节,《收回土地条例》对如何确定土地补偿金规定非常详尽,便于土地审裁处作为评估补偿金的独立第三方在作出评估时有据可循,也有效保证公正、合理补偿能够如期到位。而在立法明确标准规定下,也可有效避免业主的“漫天要价”纠缠行为。
以香港特区近年发生的“黄三协堂土地补偿金”案件为例,申请人系因新界一祖堂与政府因收地赔偿而引发争议。黄先生批评政府计算补偿时,忽略了收地伤害了原居民的感情,剥夺了原居民可把土地世代相传的权利,批评政府没有考虑此因素,申请人认为这等事情需要一个“特别赔偿”。但土地裁审处认为,即便这一论点在道德上或逻辑成立,但因无法可依,法庭同样不予支持。
商业用途是否允许征收这在各国及地区实践中有不少争议。无疑,完全阻却商业收购私有财产可能对城市规划与社会向前发展构成一定的障碍,且最终也可能限制其他公民私有财产处置权,这就需要立法再次来平衡两者关系。基于这一考虑,香港政府制定了《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简称强制售卖条例),区分了商业用途征收与政府公益征收,是香港立法规定的非公共用途“征收”特例。
依据强制售卖条例规定,旧物业的“多数份数拥有人”可以要求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强制售卖“少数份数拥有人”的业权。客观来讲,此举措在某种程度上解决因少数业权人不愿意出售其单位而难以实施社会发展的困境,促进私人发展商发展旧物业事业。
此类强制售卖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但必然会对少数人的财产权构成限制甚至威胁。因此,非公共用途的强制售卖有非常严格条件。主要有:只有当申请强制征收土地的“多数份数拥有人”拥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数中不少于90%的不分割份数时,且需经过穷尽其他办法并提出合理协商并无法达成协议的最后措施,才可以为重新发展该地段向土地审裁处提出强制售卖该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数的命令的。而且,少数份数拥有人可以与多数份数拥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同样有权在拍卖过程中竞投该物业,以保证其权益得到双重保障。
总之,香港征收立法在确立私权保护前提下,始终在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甚至商业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严谨细致立法、公开透明程序,特别是其创设的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土地审裁处机制,使得当事人对征收制度充满信心。香港经验再次表明,完善立法固然是关键,但是一项制度真正要执行,还依赖于政府官员恪守法律的素养,加之公民对制度设计本身的信心,立法才能真正起到化解社会矛盾效果,而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信任又再次成为坚实的屏障。
强制售卖条例区分了商业用途征收与政府公益征收,是香港立法规定的非公共用途“征收”特例。依据强制售卖条例规定,旧物业的“多数份数拥有人”可以要求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强制售卖“少数份数拥有人”的业权。此举措在某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因少数业权人不愿意出售其单位而难以实施社会发展的困境,促进了私人发展商发展旧物业事业。
强制售卖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只有当申请强制征收土地的“多数份数拥有人”拥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数中不少于90%的不分割份数时,且需经过穷尽其他办法并提出合理协商并无法达成协议的最后措施时,才可以为重新发展该地段向土地审裁处提出强制售卖该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数的命令。而且,少数份数拥有人与多数份数拥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可以同样有权在拍卖过程中竞投该物业,以保证其权益得到双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