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投资基金经理指引》将包括对冲基金在内的新兴基金纳入监管框架,建立起新兴基金经理的资格授权制度,保证新兴基金经理均为专业投资者,这将有助于保护新兴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且规定除非符合新兴投资基金经理指引的要求,并且得到了基金总部所在地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的授权,否则不得在欧盟区内开展新兴投资基金的管理服务或销售活动。在申请授权,即获得执照时,申请者还必须提供关于基金的股东或会员的信息、基金管理特征的信息、基金的章程、结算估值和托管安排等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承诺的义务。
对新兴投资基金的授权具体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欧盟区内的基金经理经营欧盟区内的基金,如英国的基金经理经营其本国或者德国等其他国家的基金。该类型的基金经理必须完全符合新兴基金经理指引的要求,并且只能在获得了欧盟新兴基金的经营执照后才能在欧盟范围内销售基金。第二种情况为:欧盟区的基金经理经营欧盟区外的基金。这种情形要求欧盟区的基金经理必须拥有欧盟的新兴基金经营执照,在基金托管方面可以例外。第三种情况为:非欧盟区的基金经理经营欧盟区内的基金,如美国的投资基金经理经营英国的基金。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可以通过私募方式在欧盟区内销售基金,但是必须满足新兴投资基金经理指引的透明度要求,如发布年报、向投资者和监管当局披露相关信息等。如果该基金经理希望为其管理的基金申请欧盟执照,那就必须为该基金在欧盟成员国成立法人代表。该基金经理和基金就必须满足新兴投资基金经理指引的各种要求。第四种情况为:非欧盟基金经理经营非欧盟基金。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和第三种情况基本一致。
此外,对于使用财务杠杆管理的资产规模小于1亿欧元或者不使用财务杠杆资产规模低于5亿欧元的小型基金,需要获得授权和申报相关资料,但可以自愿申请是否完全接受指引。这样就为小型新兴基金的发展留出了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降低了小型基金的监管成本的同时,节省了监管资源,确保了对大型基金的监管。
系统的授权制度可以提高行业从业者的素质,并为进一步的法定资本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奠定基础。
《新兴投资基金经理指引》对包括对冲基金在内的新兴基金首次明确提出了法定资本要求。传统上,世界各国的监管者们往往只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正式金融机构提出法定资本要求。对对冲基金为代表的新兴基金明确提出法定资本要求是金融史上的第一次。
对新兴投资基金的法定资本要求具体如下:如果新兴基金经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经营,其法定资本金要求为30万欧元;如果新兴基金经理管理第三方基金,其最低法定资本要求为12.5万欧元或者为其前一年度支出的四分之一;此外,如果基金管理的资产超过2.5亿欧元,则必须按照超过部分的0.02%补充资本,直到资本达到1000万欧元。
法定资本金要求增强了新兴基金对流动性风险和资产价格波动的抵抗力,为新兴基金的持有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安全边际。
《新兴投资基金经理指引》同时规定了新兴基金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了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之前,新兴基金经理必须确保投资者得到下述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拟投资的资产及其风险、可能采取的财务杠杆、杠杆使用的限制和可承受的风险来源及其类型;基金改变投资政策和策略的程序;为了实现投资目的而签署的合约及其适用的法律;基金的托管、结算、审计等服务的提供者及其职责;当基金失败时,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可能承担的各种收费以及最近一期的年报。
《新兴投资基金经理指引》要求新兴基金每年必须在上一财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按照法定格式发布年报。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且要反映基金的主要财务活动。年报必须要经过独立审计师的审计,审计报告和审计师的资格证书要附在年报中。
《新兴投资基金经理指引》明确了基金定期向所在地的监管当局汇报信息的义务。这些信息主要是反映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卖空情况、投资集中度、杠杆的使用及其变化等情况。
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大幅度地提高了以“保密”为特点的对冲基金等新兴基金的透明度,既有助于保护投资者,也有助于金融稳定。
此外,《新兴投资基金经理指引》还对基金经理的薪酬安排等作出了规范。所有这些监管要求,其着眼点都是更好地保护新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