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比例逐渐增多,然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能对异议之诉与立案程序的衔接作出完善规定,我院在受理案外人异议之诉时,曾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两种方式,而适用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的区别,仅是执行异议的理由不同: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即是程序救济方式;而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即是实体救济方式。但是,在我国准职权主义执行模式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执行中遭受损害和受到损害威胁的原因似乎都可以归咎于法院的执行行为,而且,通常情况下,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又与执行标的混合在一起,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带来一定难度。
在执行过程中,我市某法院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件,某法院查封债务人的房产后,案外人提出对房产拥有所有权,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此时,该法院对于应该适用程序救济或实体救济方式就把握不准了,即是立执行异议案件还是立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如果立执行异议案件,执行法院只能对执行行为是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裁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却不能进行审查,这样使得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救济;倘若立案外人异议案件,执行法院只能对执行标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但这样将遗漏案外人的请求;如果将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是否违法一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此种做法在实践中也存在问题,例如,案外人不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也不能提起复议,将会剥夺案外人的复议权;对异议复议案件基层法院还有将案外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作执行标的的异议来处理,或者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当作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来处理,致使上级法院在立案处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时会产生对该类型案件做出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问题。上述类型案件,是立案过程中遇到的颇为棘手的问题。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立案程序,使得实践中做法各异,有的地方法院是执行庭接到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后,直接由其进行立案,然后进行审查;也有的地方法院是先由立案庭立案,然后再转入执行庭进行审查。可以说,此两种做法,都有各自的优点却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点,第一种做法可以减少案件在立案环节的时间,及时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提高执行效率。但是这样将导致法院无法对此类案件进行监管,易出现超审限等问题;第二种做法使得此类案件进入本院时也能进行登记,录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使得审判管理部门能有效地对此类案件进行审限监督等。然而,此种做法,使得本来就不长的审查时间更短,不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导致执行效率不高。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立案过程中,我院曾经遇到这样的情形,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机关进行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法院也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但未对执行标的具体归属作出裁判,又未告知诉权或申诉权,所以,案外人此时又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要求确认对执行异议标的的所有权和排除强制执行的胜诉判决,对于能否受理此类案件,观点不一,部分法官认为裁定已经对该争议的标的进行处理,就不应该受理案外人的起诉,否则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也有部分法官认为可以受理此案,尽管异议裁定裁定异议理由成立,但是却未对执行标的的实体问题作出解决,该执行标的权属还是处于不明的状态,法院应该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受理该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在立案过程中,还发现这样问题,即是当事人争议的执行标的的权属,很容易查明事实,对争议的执行标的作出确权,使本可以在异议程序中就能得到解决的问题,但执行机关却没有作出处理,让案外人重新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执行标的的权属纠纷,给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在立案过程中,我院也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但其没有向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标的提起书面异议,而是直接向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要求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争议的执行标的权利归属作出裁决,且请求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对于案外人提起的此种诉讼,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可直接受理,也是颇为值得思考的问题。在立案审查中,合议庭对能否受理此类案件有较大分歧,部分法官认为对于案外人向执行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应该不予受理。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的规定,案外人只能先对执行异议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作出理由成立或驳回的裁定后,案外人不服该裁定,才能提起异议之诉。显然民事诉讼法是采取了案外人异议优先,异议之诉后置的救济程序安排,即是“法定顺序主义”,不经过前置程序是无法开始后面的程序的;另一方认为如果执行法院有管辖权也可以受理该案,因为案外人有权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标的权属纠纷。然而,对于案外人不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和异议之诉,而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执行异议标的有所有权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该法院能否受理,也存在不同的声音。但大部分立案法官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案外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该院就可以受理该案。但受理该案后,执行法院该怎么做,在受理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执行是应该中止执行还是应该继续执行,却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