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考量对象存在共性和个性特征的辩证统一。即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重的共同特点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方式进行规范,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重的个性特征也同样关系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正合理行使。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除与伤亡人数有关系外,还与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次数、企业管理水平、整改认识态度等多方面有关系。又如建筑企业违反施工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重,不仅与违反几条标准有关系,还与大中小型工程、违反什么性质的标准、在工程的什么部位违反标准,以及造成多大的损害后果都有关系。只有将全部相关联的违法情节轻重的个性特征加以综合考量,也就是符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全面性”要求,才能够切实做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不会被用来寻租或被滥用。
由于“全面性”要求所追求的是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全面反映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重的个性特征,而个性特征只能通过违法行为各个个案体现,因此,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除了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外,还须综合考量个案违法情节轻重的全部个性特征。显然,违法情节轻重的个性特征的考量是无法通过订立标准达成的,必须通过标准以外的其他方式加以保障。法定的听取行政处罚对象的陈述申辩或听证制度试图起到保障全面考量个案违法情节轻重的作用,然而,尽管陈述申辩或听证是行政处罚对象的权利,但因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果实质上是供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参考之用,该制度能起的作用却是相当有限的。当权利指向的对象不必然履行相应义务时,权利人的权利往往是落空的。
笔者认为,实现行政处罚裁量的“全面性”要求,必须依靠行政处罚对象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实在化”的制度设计加以保障,如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对象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所涉及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内容,应当进行核实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理由。此外,还应当在标准以外,通过制度规定将反映违法情节轻重个性特征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以及主观恶性程度等,在个案处理中进行综合考量裁量。当然,标准反映的特征是违法情节轻重的主要方面,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本依据,违法情节轻重的个性特征只能在标准被适用的基础上附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