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是世界上最早立法禁止填埋有机垃圾以及适宜焚烧垃圾的国家,其垃圾处理也遵循着严格的等级秩序。垃圾回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循环再利用、焚烧、填埋等。在这些方式中,填埋是最低层次的处理方式,因为它既无法回收利用垃圾中的资源,又会造成空气、水土污染的环境问题。因此,丹麦法律规定:生活垃圾首先要进行分类回收,经过回收再利用后剩余的垃圾再被送到垃圾焚烧场,焚烧余烬部分或无法焚烧的部分才允许被填埋。
为此,丹麦税收部门对不同的垃圾处理方式征收不同税率的环境税:生活垃圾填埋税率为每吨375丹麦克郎,生活垃圾焚烧税为每吨330丹麦克郎,而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是免税的。与其邻国相比,丹麦对于垃圾填埋税的征收是非常重的。同时,法律还规定对一些环境危害程度较大的产品也征收一定的环境税,如塑料袋、一次性餐具、镍镉电池等。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限制生活垃圾填埋量,鼓励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与焚烧。这一措施使丹麦的垃圾(包括工业废料)回收再利用率从1994年的56%提高至目前的69%,垃圾焚烧量从1994年的20%提高至目前的24%,而垃圾填埋量则降至7%。这不仅有效地解决了至今仍在困扰许多国家的“垃圾围城”的环境问题(如在美国,90%的垃圾采用填埋方式处理),还使垃圾得到充分的回收利用,变废为宝,成为再生资源。据悉,在丹麦最高效的发电厂,4吨垃圾可以替代1吨燃油或1.6吨标准煤。
押金退款制度也是丹麦垃圾分类管理的一大特色。丹麦自1984年就对饮料包装、容器实行押金退款制度,即在消费者购买饮料等商品的时候,为包装或容器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当消费者将使用过的包装或容器退回给原销售者时,再收回押金。这一制度意在促进消费者退回或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为实行押金制度,丹麦的啤酒瓶和碳酸饮料瓶基本都是可以重复使用的。通过这一制度,丹麦再循环了99%以上的啤酒瓶和碳酸饮料瓶,单此一项每年就减少了39万吨的垃圾,这几乎占到了家庭生活垃圾的20%。
值得一提的是,丹麦对于押金制度执行之严格,甚至影响了欧共体关于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立法进程。1981年,丹麦政府鉴于饮料容器空瓶增多带来的不良影响,首先推出了《包装容器回收利用法》,禁止使用一次性的啤酒和饮料容器,也禁止进口此类容器包装的啤酒和饮料。这就为押金退款制度创造了条件。其结果是德国将丹麦告上欧洲法庭,理由是这一法律的实施影响了欧共体内部各国商品的自由流动,使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就此一场“丹麦瓶”的官司持续了数年之久。1988年,欧洲法庭裁定丹麦获胜。此后,欧共体为缓解争端,于1990年6月召开都柏林会议,提出“充分保护环境”的思想,制定了《废弃物运输法》,规定包装废弃物不得运往他国,各国应对废弃物承担责任。这样,成员国的饮料商在出口产品时,就势必要使用可反复使用的饮料容器,并通过押金退款制度确保对其饮料容器的回收。
为更有力地推行垃圾“减量化”和“再资源化”原则,丹麦早在1986年就制定和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法令,实行“从量收费,从类收费”。丹麦实行的是按容器收费,即每户家庭使用统一标准容积的垃圾收集容器,规定装满一桶收取多少费用,然后按照桶数来计算总价。这种斤斤计较的计量收费方式使得居民或企业为了少缴纳垃圾处理费,就会自觉回收一些可再利用的物品,从而减少了垃圾的产出。同时丹麦规定了鼓励分类的计费方式,对分类和未分类垃圾区别定价,分类垃圾收费低,混合垃圾收费高。
丹麦的“垃圾管理模式”使我们意识到,生活垃圾管理不仅是一个环境污染治理的问题,生活垃圾更可以作为循环再生的资源为我们所利用。丹麦的成功经验表明:以垃圾减量化为原则,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配以一定的经济措施,是能够收到十分良好的效果的。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还未能摆脱“末端治理”的模式。垃圾“减量化”目标的实现可谓任重道远。如何像西方发达国家,尽早建立起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与实施相配套的经济措施,成为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丹麦,这个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开路先锋,或许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部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