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制度的本旨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追求的终极价值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了实现这个终极价值,我们要建立起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由此不难推论:立足于国情现实,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体系,既是促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形成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人民司法制度的终极目标的现实基础。
从理论上讲,考核制度本身有悖于审判独立,因为法官不是计时工,审判管理不能仅以高效为目标。这并不是说要取消司法行政管理,而是说不能对审判工作进行所谓的绩效或其他功利指导下的管理。而传统的以结案率考核为核心的审判目标管理机制,恰恰是一种绩效性、功利性、行使行政化的管理方法,其因不适应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现实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着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形成,进而阻挠了人民司法制度终极价值的实现。所以,运用科学发展观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也就成了当下人民法院探索的重大理论课题和现实课题。而且,在现阶段,由于审判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其创新和科学化又具有了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和科学化的意义。
尽管我们十分清楚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所具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在如何科学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方面,却面临着一个“经验缺乏”和“无师可承”的境况。如同中国的改革开放始于“摸着石头过河”一样,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征程”中也是新思维、新举措不断涌现。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如火如荼地探索和践行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的过程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经验和本地实情,通过“以案配人”和“案件结收比”等制度及举措,对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进行了实践,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份值得认真对待的新鲜经验。
近年来,由于人民法院将结案率当作考核审判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为提高结案率而结案的怪象。实践证明,人为提高结案率将直接导致办案水平下降、当事人怀疑司法公正等诸多负面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肯定审判目标管理方法的同时,通过反省“结案率指标”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提出了以“案件结收比”指标取代“结案率”指标的新考核方式。所谓“案件结收比”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通过“案件结收比”考核方式的实施,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审判管理立场推进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均衡发展,挤掉了以往盲目追求“高结案率”的水分,在保持结案进度与收案进度同步的同时,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动态、均衡、良性的发展。
而且,作为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情,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以案配人”的审判目标管理方法。所谓“以案配人”是指根据案件数量、工作量大小来确定各业务庭室的人员配置制度,以期实现优化法院资源配置,促进审判执行考核指标合理化,将每位审判人员的能动性发挥到最大的目的。“以案配人”和“案件结收比”相得益彰,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连动,共同服务于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的大目标。
应当肯定,佛山法院以案件结收比对审判工作进行动态、均衡的管理,以取代结案率为核心的考核,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在其他法院仍然以结案率为核心指标进行考核的情况下,佛山法院务实的工作作风和探索的勇气更值得褒奖。
从一定意义上说,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既承载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这一人民司法制度终极价值的使命,也担负着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和科学化的重大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过程中,既要在内部下足功夫,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理论创新、制度创新,而在此方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和经验;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继续加强“功夫在诗外”的热情,将新型审判管理体系与促进中国社会管理制度及理论的创新结合在一起,从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形成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立场,科学地推进新型审判管理体系的建设。可以认为,对于一切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过程中出现的新思维、新举措的评价,都不应当以数理经济学上的效益观来代替价值观的判断。换言之,我们必须以是否有助于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形成,以及是否有助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作为唯一的价值判断标准来评价一切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过程中出现的新思维、新举措之成败。所以,我更愿相信: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的探索中,佛山法院的经验只是一个早期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