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的提出,其实质涉及公开审判原则的理解问题,也是审判改革纵深发展触及到的深层次问题。“内部研究意见”,主要是指在合议制审判模式下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的决定以及合议庭有重大分歧报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讨论决定。要求公开“内部研究意见”的呼声首先从理论界传出,后来在律师界和一些了诉讼当事人中引起了共呜。他们认为,在强化公开审判的今天,法院应力避“暗箱操作”,即使“内部研究意见”也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理由之一,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作为审判组织,公开案件的审判和公开案件的决定,属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理由之二,国家法律规定除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能公开以外,其他都应当公开,包括法院对案件的研究意见。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内部研究意见”不能公开。理由之三,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秘密方式,违背直接审判原则,且与“作出裁判的法官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同一”规则相悖。而且,当事人不知道案件讨论过程和结果。是哪些人参与研究也不清楚,根本无法行使回避权,以致引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想方设法打听案件研究情况,增大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不信任感。
笔者作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对“内部研究意见”可否公开的问题,恐怕比一般人要敏感得多,也顾虑得多。恕笔者直言,笔者不太赞成公开“内部研究意见”,至少目前的司法环境尚不具备公开的条件。笔者的态度是:审判机关的深层次改革当慎重。
这是因为,第一,对于公开“内部研究意见”等深层问题,涉及立法完善、司法改革、制度重构及法官保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人民法院“一五”改革时期尚未涉足,“二五”改革纲要也未纳入,故不可草率从事。尤其令笔者担忧处,在于法官保护方面,极易发生问题。试想,蒋庆尚且被其苦口婆心帮教十余年的对象杀害,谁又能保证具有怀疑与对抗心理的当事人对“说了坏话”的法官不施以报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只抓案头不管人头,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时刻为法官的人身安全着想,力避不必要的侵害发生。
第二,制度建设的生命力在于发展和创新,而发展和创新的源泉和动力在于实践。尽管公开“内部研究意见”确有呼声,但真正实践者及实践的情况如何,笔者未见到这方面的报道。有观点认为,鉴于目前复杂的司法环境,公开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不同意见要逐步进行,不能搞一刀切,对于有普遍指导意义且不导致当事人严重对立的“内部研究意见”可以公开,宜作附页附于裁判文书之后。笔者认为此论可以研讨,但作为一项重大的审判改革,建议通过试点探索经验,用实践来回答理论研究。若获成功,即可推而广之。
第三,这一问题最终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只有立法才能改变现行制度。因为,现行制度往往是立法最直接最主要的资源。特别是当现行制度是基本合理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时,现行制度就是法律的最好蓝本。公开法院“内部研究意见”,不但涉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涉及到《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及档案管理制度之重构。因为,现行法院诉讼档案是按正、副卷分设入档管理的,当事人只能查阅或复印正卷材料,倘若公开“内部研究意见”成为可能的话,将打破正、副卷分设的格局,副卷即无存在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