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有学者指出:“向来行政法理论的中心乃是:针对干涉行政发展出来的,作为公权力之表现形式的行政处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高权性、侵害性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留给我们的最深印象。然而,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人们对于国家的期待产生了变化。德国学者福斯多夫是第一个在法学领域使用“生存照顾”概念的人。他认为:“社会发展形态已不再能容忍个人式的生存照顾,而必然需要一种集体式的、政治式的,或者说组织式的照顾。”在经历了2008年南方雪灾、汶川地震以及2009年H1N1流感与全球性金融危机之后,我们深深认同了“生存照顾”这样的一种现代行政理念。正是在“生存照顾”这一理念的基础上,给付行政、福利国家受到许多研究者的关注,发展“给付行政”理论大有不可抵挡之势。然而,毕竟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分别代表着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的两种不同理念,如何在干预行政只手撑天的我国当下接纳给付行政理念,并在必要之处对过度的干预行政进行改造,这都是在考验着学者们“在社会发展背景中表述和阐明公法问题”的能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论证的《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它首先断言“当下中国已进入一个风险社会”,且“个人因生存本能而对风险的抵御,极有可能是以危及社会秩序为代价。”为此,国家必须承担起保障和提供个人福利、维持个人人性尊严的国家义务。因此我们“需要反思现有的理论体系,发展给付行政理论,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在秉持这一观点之后,作者进一步在现有的行政法理论体系中吸纳给付行政及其它带来的制度变革,其中对给付行政的实现方式提出了“以私法方式实现公法任务”、“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可以是单一的,但是实现现代行政法目的之手段应当是多元的”等观点,并在“行政活动论”、“行政规划论”、“行政合同论”等专题中,将给付行政融入了我国现代行政法学基本理论体系之中。
尽管与干预行政相比,给付行政以其温婉、“无害”和授益的品质很容易赢得人们的好感,但作者认为:“干预行政并不是品质不良的行政活动,在整合社会秩序方面干预行政是必不可少的,且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秩序可能更需要干预行政来整合不稳定的秩序。”这一论断与作者坚持发展有效率的行政权之观点是一致的。因此,将现代行政法的理念从“‘干预行政’中心论转向‘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论;以‘行政行为’单一活动论转向容纳‘行政契约’、‘行政指导’、‘行政协议’、‘资讯公开’等多元行政活动论”成为作者论证在逻辑上获得的当然结论。
在自然、人为风险频发的当下我国,个人的脆弱性前所未有地凸显在各种公法的法律关系之中,在自治组织不尽发达的今天,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更加依赖于政府的积极活动。“无政府意味着无权利”的阴影不离于我们,与一味排斥公权力之传统行政法观点相比,我们更倾向于需要有一个能够“公平有效地提取社会资源,然后巧妙负责地重新配置这些资源,制造出对社会有用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政府。“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并举符合这一期待,它似乎更能引领我们朝向民主、法治与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