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依法办事。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别的上司。”如果我们自身搞法律虚无主义,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很难引导群众信仰法律。
二是化解社会矛盾。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法院的职能已经从过去的专政工具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上来。怎样才能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我认为应当做到“高快好省”。“高”就是办案的质量要高;“快”就是办案的速度要快;“好”就是办案的效果要好,要争取各种积极效果的最大化;“省”就是办案的成本要省,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包括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三是弘扬法治精神。核心是要坚持法律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对党的执政方式、治国方式和领导方式进行的重大历史转变,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理念上的延伸发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用法律的基本精神来统一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只有坚守了法律这个信仰,国家才有未来。
四是维护司法权威。在国家的各项权力中,司法权是最不易侵害社会的一种权力,是最小的权力。但是司法权是主持社会公道、伸张社会正义的终极性权力,它的权威性也应当是最大的。
维护司法权威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现实需要。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是理性解决纠纷争议、缓冲化解社会矛盾成本最小的方式,应当成为合法权利的有效救济机制、社会纠纷冲突的终结机制和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但是,缺少了应有的权威,司法的这些职能就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只要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就是一个当之无愧的法治国家。
维护司法权威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新时期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奋斗目标和基本理念。当前,我国民生问题最突出的需求是民生安全,而民生安全问题实质上是合法权利的保障问题。其中司法是理性保障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强而有力的权威司法,是保护正当权利、维护民生安全的最有效、最可靠的手段。
维护司法权威是构建良好法律秩序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念多元,必须更加重视法律秩序的引导和构建,而权威的司法对于法律秩序的形成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个人权威向法律权威转变的更替时期,由过去的人治国家逐渐向法治国家迈进,可以说现在已经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备,立法、执法、司法的机构体制基本健全,法律人才队伍也基本能够满足需要,如果我们建立起了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的权威能够得到真正的树立和维护,那我们国家就可以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