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一般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如阿片、吗啡、哌替啶(度冷丁)等。
麻醉药品与医疗上用于全身或局部麻醉的麻醉药(anesthetics)不同,后者如氟烷、硫喷妥钠、普鲁卡因等。
精神药品:一般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司可巴比妥、艾司唑仑等。
为保证其合法、合理使用,正确发挥防治疾病的作用,严防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构成对人们健康、公共卫生和社会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此外,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和部分有特殊要求的生物制品也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管制措施,在监督管理方面也具有明确的特殊性。
药品依赖性及相关概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毒副作用主要是药品的依赖性问题,这是区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一般药品的关键。《1961年麻醉药品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制定、公布以前,各国有关法规和医药书籍中,一般使用成瘾性、习惯性的概念来区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一般药品。1964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专家委员会建议使用“药物依赖性”(drug dependence)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