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不管该假药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也不管生产的假药是否卖出,也不管消费者是否购买,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使该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的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构成本罪要求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正案八规定了行贿的对象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对行贿人如果在被追诉前的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修正案八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本罪的行为方式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的行为。此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是行为人是否从事该种经营活动营利并有一定的交易发生。
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该款是将一些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入罪,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惩处。注意犯罪行为的方式不同构成不同的罪名:1.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器官的无论是否经过其同意都构成本罪),|法律敎育网|以故意伤害罪论处;3.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为侮辱尸体罪。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命题角度分析】1.本款规定的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3.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4.盗窃罪与抢劫罪、抢夺罪的区别在于:盗窃罪是平和手段,后两者是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5.盗窃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盗窃罪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后二者利用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6.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盗窃罪是把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产,通过平和手段,变为自己所有。7.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8.删除了盗窃罪判死刑的条款。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命题角度分析】1.在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的情况下,本罪与抢劫罪极易混淆,其区别在于敲诈勒索罪不具备“两个当场”,即暴力行为与财物交付都在当场实现。2.在使用虚假的事实敲诈勒索的情形中,本罪极易与诈骗罪混淆,其区别点在于:诈骗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自愿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是通过恐吓迫使他人交付财物。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本款规定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其客观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单位也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并且实行“双罚制”。对于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如果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本条增加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责任,如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归责。注意量刑情节不同,徇私舞弊的要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