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在审查逮捕阶段,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做出至关重要,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犯罪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十分必要。然而在实践中却很少讯问,除了审查逮捕阶段时间较短,开展讯问费时费力以外,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因。《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同时辅以一系列的配套程序,致力于保证审查逮捕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考试的复习中,应牢记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四种情形和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规定,此外,视频讯问作为一个创新的亮点也应适当关注。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四种情形,这是需要考生牢记的。首先,面对一些在关键问题上有疑点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清和消除矛盾和疑点,准确做出捕与不捕的决定,防止错捕的发生;其次,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罪与非罪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审查案件,核实证据,正是“审查逮捕”这一司法审查的应有之义;再次,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是必要的;最后,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此外,“对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应当讯问”这一规定切实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权,体现了刑诉中的辩论原则。
第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至少应有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这是一个小的知识点,可能会在选择题的选项中附带提到,记住即可。
第九条 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了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必须讯问之外,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还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法.律教育网|对于后者,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作出硬性的规定,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有明确的规定。当然,考虑到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同时又规定了“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特殊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权利。适当注意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及对翻译人员无利害关系的要求即可。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为了保证逮捕的准确适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十分必要。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符合对逮捕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发展方向,对保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由于律师对法律比较熟悉,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应当面听取其意见,这有助于检察机关把好批捕关,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