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量刑情节:(1)七十五周岁特殊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坦白:可以从轻;因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3)删除了自首加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4)明确了减轻处罚的含义: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处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判处。
3、累犯:(1)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人不构成累犯。即第一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再次故意犯罪的,不构成累犯。(2)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从危害国家安全罪扩展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司考在考察时,可能不直接考察关于累犯的法条,而经常从是否必须从重处罚、能否缓刑、能否假释等角度来考察,这就需要考生更加牢固的掌握关于累犯的基础知识,并且可以灵活应用。
4、缓刑制度:(1)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2)明确了不致危害社会的四个条件;(3)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4)社区矫正。
5、假释:(1)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假释;(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6、减刑:(1)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2)减刑后的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教育网整理
7、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8、新增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恶意欠薪罪、食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应注意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酒后驾车的区别。
9、取消了十三个罪的死刑,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盗窃罪,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两种情况,可以结合故宫失窃案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