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3)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法|律教育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