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墨西哥反倾销政策,倾销是指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价格歧视进口,并把倾销看作是一种“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要件通常包括倾销、损害或损害威胁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存在价格歧视条件下的进口或倾销。墨西哥反倾销政策把倾销定义为价格歧视条件下的进口,即低于其正常价值将产品引入国境。为了认定倾销成立,必须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对二者进行调整使之处于可比较的水平,然后再进行比较。如果可比条件下正常价值低于出口价格,则价格歧视即倾销成立。
墨西哥反倾销政策规定,出口到墨西哥的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是相同或相似产品在原产国国内市场上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较价格,即“原产国国内价格”。如果相同或相似产品在原产国没有销售或者这类销售无法进行恰当的比较,那么正常价值可以是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同或相似产品从原产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即“第三国出口价格”,或者依据原产国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成本、企业一般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得出的原产国推算价格,即通常意义上的“结构性正常价值”。其中,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直接成本、劳动力直接成本和间接生产成本;企业一般管理费用通常包括行政和销售、财务和其他不能直接分摊的费用,包括研究与开发以及与生产无关的资产折旧费用;而合理利润则不应超过原产国国内同一大类产品销售正常取得的利润。从1987--2000年墨西哥反倾销调查的实践看,墨西哥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使用频率最高的方法是原产国国内价格,涉及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达83起,其次是结构性正常价值和第三国出口价格,涉及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分别为43起和28起。
对于来自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或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墨西哥往往采取替代国方法来确定其正常价值。所谓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是指那些大多数企业全部或部分为国家所有,政府直接控制包括价格、生产、投资计划和就业水平等运营要素的国家。针对这类国家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墨西哥反倾销管理当局首先应考虑诸如生产被调查产品密集使用的要素成本等经济标准,以合理的方式确定替代国,即与出口国相似或生产相似产品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然后,再计算替代国相似产品的原产国国内价格或出口价格,以此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没有市场经济第三国生产与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被调查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即如果不存在替代国,那么,应将墨西哥相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或第三国出口价格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则是指被调查产品向墨西哥出口的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包括定价的折扣、回扣和退款。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者经济部认为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无法比较、或者出口商与进口商相关联且存在补偿性安排,则应依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墨西哥国内独立客户的价格,再扣除其中出口和转售之间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在进口国国内支付的税款和关税以及进口和转售的利润),来确定其出口价格。
(2)价格歧视条件下的进口给墨西哥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墨西哥反倾销政策所规定的损害分为两种:损害和损害威胁。所谓损害,是指墨西哥相关产品生产商遭受的重大损失或对其任何合法、正常收益的损害或剥夺,或者阻碍新产业的建立。所谓损害威胁,则是指对国内产业即将造成明显可以预见的损害的风险。
根据墨西哥反倾销政策,国内产业一般应理解为相关产品国内生产的至少25%。如果某些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相关联,或者它们本身即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那么国内产业可解释为其余生产商的至少25%。如果所有生产都与出口商或进口商相关联,或者它们本身都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那么国内产业可指上游产业。如果墨西哥市场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市场,反倾销管理机构也可单独考察某个独立市场,以确定损害是否成立。“独立市场”有两个特征:一是其生产商在该市场上销售大部分产品;二是并非由墨西哥其他地区的生产商提供该市场上的大部分需求。如果价格歧视条件下的进口集中于某独立市场,并对其大部分生产造成负面影响,那么就可以确定损害或损害威胁成立。
为了确定损害或损害威胁,墨西哥反倾销政策规定了以下三个具体的考察因素:第一,被调查产品在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上的增长情况。其中,相对数量的增长情况是指该产品相对于墨西哥国内生产或消费是否显著增长,即市场份额是否扩大;第二,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品价格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被调查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墨西哥国内生产造成的影响,即所有与国内产业相关的经济因素和指标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3)价格歧视条件下的进口与墨西哥国内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墨西哥反倾销政策的规定,这一因果关系的确定方法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被调查产品来自与墨西哥存在互惠关系的国家,那么反倾销调查机构在确定倾销的前提下,还应当进行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调查,提供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证据,而且必须证明倾销与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墨西哥反倾销当局才能实施反倾销措施;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被调查产品来自与墨西哥不存在互惠关系的国家,那么反倾销调查机构不必进行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调查,就可以认定其价格歧视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或损害威胁。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歧视成立,就可以对其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显然,墨西哥反倾销政策的这一规定为其反倾销的滥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