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申诉与受理。日本《海关关税法》规定,任何有利害关系的日本生产商、日本国内各生产商组成的行业协会、日本国内各生产商雇佣的工人组成的工会,都可以以日本产业的整体名义向财务省提起申诉,要求政府对某种进口产品加征反倾销税。申诉人在向财务省提出申诉的同时,还应当向政府提交有关倾销产品进口价格情况以及进口所造成的重大损害情况的充分证据,同时,还应当向财务省国税局的计划法律部提交申诉书副本。收到申诉后,财务省、有关产业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共同讨论是否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申诉书已经含有充分的初步证据,那么三省一般应当同意受理,并作出开始调查的决定。此时,应当通知进口商、出口商和申诉人,并在政府公报上刊登通告。此外,如果日本政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在无人申诉的情况下自行开始反倾销调查。
(2)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由财务省、有关产业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联合进行。调查期间,日本政府在征得有关出口国同意后,可以向该国寄发调查问卷,要求有关出口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日本反倾销政策没有限定调查取样的时间范围,但是调查所需的资料一般是关于在调查开始前一年内的经营状况、涉案产品的国内外销售状况、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关系等。当事人一般应该在接到调查问卷后30日以内填完所需资料,回复日本反倾销当局。必要时,当事人可以向日本当局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并没有必须回答调查问卷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有关当事人在调查中不予合作或者阻碍调查,那么调查小组可以按照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现有事实材料作出裁决。原则上,反倾销当局应该在调查开始后1年内作出结论。但是,如果情况复杂,也可以延长,但财务省必须向有关各方发出通知,并说明延期的理由。日本,反倾销-[飞诺网FENO.CN]
根据日本反倾销政策,反倾销调查小组必须在开始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决定是否作出初步裁决。日本的初步裁决只有肯定性裁决,没有否定性裁决。如果初步的反倾销调查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表明倾销的存在,则不作出初裁。为了避免进口产品在进一步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日本反倾销当局一般要在肯定性初步裁决后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征收初步确定的倾销幅度范围之内的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缴纳相当于反倾销税金额的保证金。一旦调查小组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就应及时通知海关关税委员会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期限为4个月,出口商如果在该期限终止之日前30日提出延期请求,则可延长至6个月。
(4)价格承诺与中止反倾销调查。所谓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允诺将价格提高到可以消除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有害影响的水平。日本反倾销政策规定,在反倾销调查结束之前,如果出口商表示愿意修改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日本出口,并得到日本反倾销当局的接受,那么就可以中止或结束反倾销调查,并且不对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但其前提是反倾销当局必须确信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并且出口商在承诺的有效期内会遵守价格承诺。根据价格承诺的规定,反倾销当局可以要求出口商定期提供履行价格承诺义务的资料,并核实有关数据。如果出口商拒绝提供和证实有关资料,则被视为违反了价格承诺义务,日本反倾销当局可以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
(5)最终裁决与最终反倾销措施。如果出口商没有作出价格承诺或者日本反倾销当局没有接受出口商作出的价格承诺,那么日本反倾销当局就必须在1年内全部结束反倾销调查,并作出最终裁决。日本的最终裁决也只有肯定性裁决,而没有否定性裁决。如果调查结论是存在倾销的事实,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进口对日本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日本反倾销当局将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决,并决定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同时应将这一决定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日本海关关税委员会。日本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主要是征收反倾销税,并规定征收的反倾销税应在倾销幅度范围之内。相反,如果不能证实倾销、损害或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不采取最终裁决,但此时也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通知有关各方。